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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的解讀與同性戀群體:愛與包容的角度

Kanrai Daiki 2023-11-24

基督教新教信仰源自《聖經》的教導,而同性戀議題一直是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的焦點之一。對於許多基督徒來說,如何理解和應對同性戀群體,以及這一立場如何與《聖經》的教導相契合,一直是一項覆雜的任務。本文旨在通過《聖經》文本,從愛與包容的角度重新審視同性戀議題,試圖為現代基督教社群提供更加理解與包容的觀點。

本文的首要目的是重新解讀《聖經》中涉及同性戀的經文,探索其文本真正的含義。本文將通過理解古代希伯來文化、舊約時代的律法、新約時期的羅馬社會等文化背景,剖析當時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以更全面的視角理解相關經文的涵義。

一:同性戀在歷史上的位置

1.1 同性戀在古代文明的存在

古代文明中同性戀的存在可以追溯至數千年前,許多文學和歷史文獻都留下了同性戀的印記。在古希臘文明中,同性戀被認為是一種藝術和精神層面的體驗,例如在柏拉圖的《飯宴》中,描繪了同性之間的深厚感情。古羅馬文學中也存在同性戀的描寫,如維吉爾的《埃涅阿斯紀》。此外,印度的文化中也有對同性戀的寬容和接納,反映在一些印度教經典和史詩中。

然而,對同性戀的態度在不同的文明中存在差異。在古代中東,一些宗教和文化將同性戀視為不道德的行為,例如猶太教和伊斯蘭教。這顯示了在古代文明中對同性戀的看法並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到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影響。

1.2 中世紀對同性戀的看法

隨著中世紀的來臨,基督教的影響力逐漸增大,對同性戀的態度也發生了顯著的改變。在這個時期,基督教教會開始將同性戀定義為罪惡,並將其視為與自然法和神聖法相悖的行為。這一觀點在《聖經》中的一些文本的解讀中得到了支持,使得同性戀在中世紀歐洲成為社會和宗教的雙重排斥對象。

法律制度對同性戀也進行了強烈的打壓,一些國家實施了嚴厲的法規來懲罰同性戀行為。這導致了許多同性戀者在中世紀面臨社會孤立和法律制裁,使得同性戀成為一種被強烈譴責的行為。

1.3 近現代同性戀權益的崛起

近現代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18世紀啟蒙時代的理念強調個體的權利和自由,為後來的同性戀權益運動奠定了思想基礎。在20世紀,特別是在上半個世紀,同性戀權益的爭取逐漸成為社會運動的一部分。

從法律角度來看,20世紀後半葉成為同性戀權益的轉折點。在許多國家,廢除了對同性戀行為的刑事化,並逐步推動了同性戀權益的立法,包括合法化同性婚姻、反歧視法律的頒布等。

總體而言,近現代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逐漸從排斥和歧視轉向了尊重和平等,為同性戀群體爭取了更多的社會認同和法律權益。

二:《聖經》中的同性戀文本

2.1 舊約中的相關經文解讀

2.1.1 創世記中的創造之愛

在《創世記》中,我們發現上帝在創造世界的過程中,強調了人類的獨特和完整。創造之初,上帝創造了亞當和夏娃,且在創造的過程中強調了"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1:27)。

【創1:27】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傳統觀點認為,這一表述是對異性戀關系的強調,但也可以解讀為上帝在創造中注重了人類的伴侶關系,而並非排斥其他形式的愛。

此外,在創造的描述中,並沒有直接否定同性戀關系的存在。因此,我們可以從創造之愛的角度,主張上帝創造人類是為了彼此關愛、支持和陪伴,而不僅僅是為了異性戀的伴侶關系。

2.1.2 利未記的律法與文化背景

在《利未記》中,律法明文規定了男人與男人之間的性行為是不被接受的(利18:22;利20:13)。然而,要理解這些規定,必須考慮當時的文化背景。猶太人生活在一個特定的歷史時期,面對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觀念,這些規定可能是出於對當時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異端行為的反對,而非對同性戀關系的全盤否定。

【利18:22】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20:13】人若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此外,律法中還規定了許多其他禁忌,包括食物的規定、節期的守法等,這些規定在現代基督教社群中往往被解讀為特定歷史時期的指導,而非普世的道德準則。同樣,對待同性戀文本的解讀也應該在考慮當時文化背景的基礎上進行。

2.2 新約中的相關經文解讀

2.2.1 羅馬書中的道德觀與背景

在《羅馬書》中,特別是在第一章,使徒保羅提到了一些對同性戀行為的批判。然而,我們需要考慮背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在當時的羅馬社會,存在著廣泛的異端亂倫和神廟性行為,這可能是保羅在這一章中強調的焦點。

【羅1:26-27】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因此,使徒保羅的強烈言辭可能更多地是對當時特定社會亂倫和異端性行為的批判,而非對所有同性戀關系的一概否定。理解這一點對於正確理解《羅馬書》的觀點至關重要。

2.2.2 哥林多前書的性道德問題

在《哥林多前書》中,使徒保羅涉及了一些關於性行為的問題,但同樣需要注意到當時哥林多的社會背景。哥林多是一個以淫亂著稱的城市,而使徒保羅的勸告可能更多地是為了對抗當地的道德風氣,而非對同性戀關系的一般性譴責。

【林前6:9-11】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凈、成聖、稱義了。

總的來說,新約中的經文需要在其文化和歷史的背景下進行理解。在這些經文中的道德規範可能是為了應對當時的社會習俗和宗教異端,而並非是對同性戀關系的全面否定。

三:聖經文本的文化背景和語境

3.1 古代希伯來文化中的性道德觀

在研究《聖經》對同性戀的態度時,我們不可忽視古代希伯來文化對性道德的影響。希伯來文化強調家庭的重要性,而性行為在這個文化中被視為維系家庭和社群的手段之一。雖然《舊約》中有一些被解讀為反同性戀的經文,但在古代希伯來社會中,性倫理觀與當時的社會結構、家族制度緊密相連。

性行為在希伯來文化中往往受到家庭和社群的嚴格監管,其重要性體現在生育和家族傳承的角度上。因此,《聖經》中的某些經文可能是為了維護這一社會結構而產生的,而非直接反對同性戀。

3.2 舊約律法與當時的文化

《舊約》律法對於性行為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對同性戀的提及。然而,律法的制定也受到當時社會文化的影響。例如,利未記18:22中提到的男與男同性性行為,需要從當時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來理解。

在古代中東社會中,一些宗教團體可能存在以同性性行為為崇拜對象的習俗。律法中的規定可能是出於對這些異教習俗的反對。因此,我們需要認識到,律法中的規定不僅僅是道德準則,還反映了當時社會對於特定行為的文化背景。

3.3 新約時期的羅馬社會與性倫理觀

進入新約時期,基督教的發展發生在羅馬帝國範圍內,這個時期羅馬社會對性倫理觀的看法與希伯來文化有所不同。羅馬帝國時期,同性戀並不罕見,甚至在一些社會階層中被接受。

在這一時期,保守的猶太基督徒和新教徒可能受到羅馬社會對同性戀的開放態度的沖擊。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中的一些提及可能是為了區分基督教的倫理觀念,並使信徒在羅馬社會中保持道德立場。

因此,理解《新約》中對同性戀的觀點,需要考慮到當時羅馬社會對性倫理的寬松態度以及基督徒為了鞏固信仰在不同文化中的獨特性所做的努力。

四:聖經的主旨——愛與包容

4.1 《聖經》中的愛的教導

在《聖經》中,愛被視為至高的道德標準,貫穿了整個聖經的教導。例如,舊約中的《申命記》6:5提到:“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新約中,耶穌在《馬太福音》22:37-39中強調:“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人如同愛自己。”

這種愛的觀念不僅僅是對神的愛,還包括對人類的愛。基督教教義強調對他人的關愛,無論其性取向如何。這種愛的理念為理解和包容同性戀群體提供了有力的基礎。

4.2 耶穌的愛與同性戀群體

耶穌基督在《新約》中的教導強調了慈悲、寬恕和對他人的關切。耶穌的愛是無條件的,他與社會邊緣人的交往,包括罪人、疾病患者和被社會排斥的人,都表明他對每個人的愛都是平等的。耶穌的教導與同性戀群體的相處方式體現了一個包容和理解的態度。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耶穌未曾直接談及同性戀問題,但他的愛和關懷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在對待同性戀者時要遵循的道德方向。耶穌的教導是關於愛、包容和關懷的,而非排斥或譴責。

4.3 使徒行傳中的包容精神

在《使徒行傳》中,基督教的傳播伴隨著對不同文化和背景的包容。使徒保羅在該書中的行動顯示出對異己的理解和接納。在第十章,彼得的異象和與哥尼流的交往表明,基督教的傳播是超越了宗教和文化的邊界的,而是強調了對不同群體的包容。

這一包容精神也為基督徒在處理同性戀議題時提供了參考。使徒行傳中所體現的宗教包容表明,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是無論性取向如何,每個人都可以通過信仰與神相連接。

五:現代基督教教義與同性戀的調和

5.1 各教派對同性戀的不同看法

在當代基督教教義中,不同的教派對同性戀議題存在著多樣的觀點和立場。一些傳統保守的教派仍然堅持傳統的婚姻觀念,認為聖經中的相關經文禁止同性戀行為。然而,一些自由派教派則傾向於更加寬容和包容,強調愛與理解的重要性,試圖調和聖經教義與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對於同性戀議題的看法在不同教派之間存在較大分歧,這也反映了基督教內部在解釋聖經經文時的多元性。

5.2 開明的基督教社群的存在與發展

一些基督教社群在同性戀議題上展現了較為開明和包容的態度。這些社群強調基督徒應當以愛與接納為原則,拒絕將同性戀群體視為異端或不道德的存在。他們傾向於重新審視《聖經》中相關的經文,強調其背後的文化背景和語境,並主張在現代社會中理解和接納同性戀者。這一開明的趨勢在一些主流教派和教會組織中逐漸蔓延,為同性戀基督徒提供了更多的宗教自由度。

5.3 基督教在同性戀議題上的現代觀點

在當代,越來越多的基督徒和教會領袖開始重新審視同性戀議題,呼籲更加包容和理解的立場。他們強調聖經中的主旨是愛與仁慈,而非排斥和歧視。一些基督教學者認為,當代社會的文化和價值觀與古代的不同,因此需要以開明的心態重新解讀聖經中的經文。一些教會也開始在信仰實踐中展現對同性戀者的支持,例如允許同性戀者參與教會儀式和職事。這種轉變代表了一種現代基督教對同性戀議題的新觀點,強調包容、平等和愛的重要性。

六:同性戀群體的基督教信仰經驗

6.1 同性戀基督徒的信仰困境

同性戀基督徒在面對傳統的基督教教義時,往往會陷入信仰困境。受到《聖經》中某些經文的解讀,一些教派將同性戀行為視為不道德、不符合神的旨意。這種觀點對於同性戀基督徒來說,可能導致內心的矛盾和掙紮。他們常常感到在信仰與性取向之間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這種困境可能影響到他們對基督教的信仰深度以及與教會社群的親密度。

在這一信仰困境中,有的同性戀基督徒可能感到孤獨、沮喪,甚至質疑自己是否能夠被上帝接納。教義的強調使得他們在信仰社群中難以找到理解和支持。這種情況下,一些人可能選擇隱匿自己的性取向,以避免可能的排斥和歧視,從而犧牲了真實的自我表達和信仰的坦誠。

6.2 愛與包容對同性戀基督徒的意義

愛與包容對同性戀基督徒而言,是信仰中的關鍵元素。正如《聖經》中所強調的,愛是上帝最重要的命令之一。基督徒被教導要彼此相愛,而這愛並不應該受到性取向的限制。同性戀基督徒在經歷了傳統教義的困擾後,可能會在理解愛的真諦時找到解脫。

【太22:37-40】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約壹4:7-8】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因為愛是從神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神而生,並且認識神。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神,因為神就是愛。

愛與包容的觀點使得基督教社群有機會重新審視其對同性戀信仰者的態度。通過理解上帝的愛是無條件的,社群可以逐漸摒棄對同性戀者的偏見,從而建立一個更加包容和支持的環境。這種包容不僅使同性戀基督徒能夠更自由地表達自己,也促進了教會社群內的團結和協調。

在愛與包容的框架下,同性戀基督徒能夠找到他們在信仰中的歸屬感。理解上帝的愛不僅是一種道德要求,更是一種激勵,使得基督徒在面對信仰困境時能夠更加堅定,同時也為整個社群創造了一個能夠共同探討信仰和關愛他人的空間。

通過對《聖經》文本的深入解讀,我們發現其實並沒有明確的反對同性戀的立場。相反,從愛與包容的角度來看,《聖經》更強調了對他人的理解、接納與尊重。現代基督教社群應當在這一基礎上重新審視對同性戀群體的立場,致力於建立一個更加包容和諒解的信仰環境。這樣的轉變既能夠更好地反映基督教的核心價值,也能夠為信仰內的同性戀群體帶來更多的安慰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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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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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佐藤九日堂 佐藤九日堂

    为了更好的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倾向和行为。
    从行为角度:二十世纪以来,与以前相比有了多得多的关于同性性行为的公开讨论,但其实在古代的著作里就已经明确地提到过同性性行为。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昔日在圣典中对同性性行为设立的制裁很严格,甚至施以死刑,这说明对此加以惩戒的需要曾经相当迫切。在新约里,圣保罗谴责男妓和同性性行为者(林前6:9-11),他也判定同性性行为是不正常的(罗1:24-32)。无论同性恋行为还是异性恋淫乱行为,圣保罗都表示行淫的人应受到上帝的审判(提前1:10)。在整部新约中没有一个例子是赞同、接受、甚至容忍同性性行为的。放眼在整个基督教历史里,始终是反对同性性行为的。在教父时期,无同性性行为被认为是基督教伦理较之皈依者所离弃的荒唐的生活方式的优越性的标志。
    从倾向角度:教父的思想和圣经中的相关部分一样,是针对同性性行为的实行,而不是针对倾向的本身。关于倾向的起源,按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但从教会观点来看,是因为始祖犯罪*而导致的。没有人会谴责那些抑制同性恋这种倾向的人,并且帮助那些希望从这种倾向中得到释放的同性恋者。应把他们由於此种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难,与基督十字架上的牺牲结合在一起。
    也就是说,同性恋者被召守贞洁。藉着训练人内心自由的自制诸德行,有时藉着无私友情的支持,藉着祈祷和圣事的恩宠,他们可以,也应该,渐次地并决心地,走向基督徒的成全。
    *“原罪”是天主教和新教的概念,是指人类的始祖阿达穆和厄娃在地堂违反上帝诫命所犯下的罪。上述两个宗教按照奥古斯丁的理论,认为世世代代的人类,无论自己的行为如何,都因此带上了“原罪”。我们则认为,每个人都只因为自己的犯罪而有罪,人类不继承始祖犯下的罪孽,只继承他们犯罪的后果。这后果就是人性被罪这种可遗传的疾病污染,从此人性趋于犯罪,而罪给人类带来了死亡、疾病、苦难和邪恶。因此人性需要被治愈,得救或者说康复是一个过程,而教会是治疗我们受伤灵魂的医院。我们称阿达穆和厄娃的悖逆为”初罪”或者“始祖之罪”。

    1. Kazuki Kazuki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神學觀點。基於此,我想補充說下我的觀點:

      根據我的理解,基督教的核心是「信神」與「愛人如己」,所有的經文都是圍繞這個在寫的。所以我們不能拘泥於刻意將某位先知的話語和態度單獨挑出來理解,而是要宏觀層面的去看。

      實際上聖經無論舊約還是新約之所以存在那麼多細節的律法、教導,純粹就是為了適應不同時期、文化的需要而已,最終目的依然就是「信神」與「愛人如己」,當最終並沒有違反這兩點的話,我不認為是需要被批評的。而過於追求某些時期某些先知的某些特定「傾向」,則違背了其最終的核心,變成了福音中的「法利賽人」。

      之所以我如此堅持這種觀點,保羅在書信中也使用了類似的方法去闡釋舊約,即便是舊約中明明確確強調的「禁止吃豬肉」這種律法,保羅依然多次闡述,上帝關心的不是吃什麼,而是心懷信仰地生活。所以除了「信神」與「愛人如己」這兩點主耶穌親自闡述的兩個核心具有跨越時代的普遍性外,聖經中的所有細節,均是為了輔助達成這兩點,在特定年代特定環境下存在的而已,這些細節並沒有錯,但不能適用於所有時期。

      先說性行為:

      很容易可以看出,性行為本身並不是罪惡(因為性行為是繁衍的必須),而是取決於行為的背後動機和上帝是否在關係中被彰顯的因素。在這種觀點下,基於愛的、尊重的、負責任的性行為可能被認為是合適的,而不僅僅是婚姻中的性行為。除此之外的才算是通姦和淫亂等。

      聖經確實強調婚姻的神聖性和夫妻關係的重要性,但並沒有直接明確指出婚姻之外的一切都是非法的。即使是在希伯來書中也只是一些關於道德和性的教導,強調要遠離淫亂和不道德的行為。

      性行為只有在建立在互相尊重、承諾和愛的基礎上時才是符合基督教倫理的。這種觀點不僅可以用於異性戀關係,也可以用於同性戀關係。它強調的是行為的品質,而不僅僅是參與者的性別。

      而且在創世紀中,上帝造人並結合一男一女,但並不能因此反向推出不符合一男一女的關係就一定是罪惡的、錯誤的。解讀經文也需要考慮當時的時代、文化、歷史背景,比如舊約裡面還提過奴隸等,並沒有直接廢除,但是現在大家都知道人人平等,主流觀點中也不會認為需要繼續恢復奴隸的存在。因為當時的歷史背景決定了,即使人人平等,也保存了奴隸制。

      再說同性之愛:

      無論性取向如何,神的愛和恩典都是存在的。更何況,同性戀的關係中,如果是基於愛而存在的,實質上也並不會有他人受傷。只會有部分人因此看不順眼而已,假借神的話語去敵對,或者用以扣帽子的方式如「疾病」等去強調對其他人造成的損害。

      當然也有人會從「同性戀」的愛是虛偽的不是真實的愛的觀點出發去反駁。這涉及愛的定義,但是據我所理解的愛的定義和聖經中的定義(哥林多前書和福音書),我不認為是虛偽的。我也相信主知道這是不是真的愛,最終會有正義的裁決。

      1. 佐藤九日堂 佐藤九日堂

        感谢您的回复,需要补正的是,我贴出的观点,并非个人观点,而是目前掌握的正教会的立场。由于东正教无类似罗马教廷的中央机构颁布信理,因此不同圣统的看法可能会有所差异,但相信大体是类似的。其实,针对同性恋人士如何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我们实在无法得体的给出建议,从信仰的角度,我们当然是按照上述观点来建议,但是实际上的确很难做到,如果真的有,这人可以说是半个圣人了。只能求主怜悯。